假買家成員許銘偉涉嫌教唆未滿12歲男童提領被害人匯入人頭帳戶內的其中6萬元詐款,誇張的是男童母親全程陪同,卻因為沒有證據顯示母親知情或參與詐騙、男童又不具刑事責任,均獲不起訴。士林地院痛斥,許男利用無責任能力的兒童實施犯罪,構成成年人利用兒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判處1年8月,其餘2名共犯也分別被判10月與1年2月徒刑。
詐團成員以假買家、賣貨便客服手法,於2025年4月9日向張姓賣家詐稱「辦理實名認證、匯款至指定帳戶解除風控」等話術,詐騙張姓賣家匯款9萬9979元至人頭帳戶。
44歲許銘偉、44歲收水車手于家鑌駕車載未滿12歲的林姓男童及其母親陳女於晚間前往大同郵局。許男指示林童操作提款,從第一層人頭帳戶提領6萬元,並將現金交給許銘偉,許男再轉交于家鑌。剩餘4萬餘元,詐團以網路跨行方式轉帳4萬元至另一人頭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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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童偵查中供述,是許男「教導」輸入密碼提款。林童母親全程陪同在場,與共犯一同搭車前往提款地點,但因無具體證據顯示其知情或參與詐騙,林童未滿12歲,屬無責任能力之人,未具刑事責任,這對母子均獲不起訴。
士院認為,林童實際提領詐款,但未分得任何報酬,只是純粹被許男利用為提款工具,許男明知林童未滿12歲、不具刑責能力,卻仍指使其提領贓款,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成年人利用兒童犯罪,依法應加重其刑,審酌3人角色與所得金額後,判許男1年8月,李男、林男分別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判刑10月與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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