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一名謝姓男子1985年12月為了協助負擔家中經濟,選擇赴澳洲公海跑船一年,1986年3月好不容易盼到返家,結果謝男卻在南緯11度40分、東經120度40分處不明原因落海,就此失蹤毫無音訊,哥哥與家屬也苦等39年,最終決定向南投地院聲請死亡,法官查看謝男各項資料,確認皆無異動紀錄,裁定他於消失7年後,也就是1993年死亡,可抗告。

而家屬後續也沒找到謝男或他的遺體,陷入生死不明狀態,於是等了39年後,哥哥決定向南投地院聲請謝男死亡,法官查看證據確認謝男有離家,但都沒有與任何家人至親聯絡,名下各項資料皆無異動紀錄。
據《民法》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利益關係人與檢察官可聲請死亡,因此法官也裁定,謝男在1993年死亡,全案可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