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70歲張姓婦人2020年12月晚間騎自行車「鬼切」跨越雙黃線,與對向的廖姓機車騎士發生碰撞。經事故鑑定,肇事主因為張婦左轉時未禮讓直行車。一審分別判處張、廖姓兩人各拘役50與30日。張婦不服上訴,由就讀法律系的兒子擔任訴訟輔佐人,檢方控其上訴期間對張婦傷勢有所誇大,推卸責任。高院審理後仍依過失傷害罪改判張婦3月刑期,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張婦於2020年12月24日晚間新北市三重區騎自行車,途經一處無號誌交岔路口欲左轉時,與對向騎乘機車的廖男發生對撞;張婦全身多處擦挫傷,廖男則是左側股骨頸、近端肱骨粉碎性骨折,傷勢嚴重,兩人隨後被送至新北聯合醫院三重院區救治。
事故鑑定認為,張婦行經無號誌路口左轉時,未禮讓直行車先行,為此次事故的主要肇事原因;而廖男未注意車前狀況為次要原因。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後,依過失傷害罪將兩人一併提起公訴。新北地方法院審酌雙方過失程度,分別判處張婦拘役50日、廖男30日刑期。
一審判決後,張、廖、檢方均提起上訴。張婦否認犯刑,稱車禍造成她牙根斷裂、且有失智情事;張的辯護律師還表示其張婦兒子畢業於台大法律系,為訴訟付出許多努力,認為是廖男未注意前方狀況的責任較大,請求判無罪,或減輕刑責。廖男則認為初判與判決都認定張婦為主因,自己僅是次因,自己的拘役刑期應減輕;檢察官認為,張婦誇大其傷勢且一昧推卸責任給廖男,顯示無悔意,原判僅判拘役50日過輕,應撤銷並改判更適當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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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