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17)日上午11點45分,在台中市南區發生一起酒醉鬧事案件,當時30歲的羅姓男子先在一處KTV狂歡喝酒,因不勝酒力,踉蹌跌倒導致右臉撕裂傷,他被救護人員載到中山醫院急救,所幸無生命危險,當時羅男沒有帶健保卡,院方請他支付保險醫療費用(押金)大約9000元,男子覺得太貴不爽,竟大聲咆哮,南屯派出所員警見狀後,即上前禁止並於現場安撫直到羅男離去,後續院方表示不提告,警方將羅男行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


員警獲報到場,安撫男子情緒,據了解,該時段醫生表示,不提出告訴,也無其他需警方協助事項;經警方檢視,羅男酒後言語失態行為,經處理員警、櫃台人員解釋下,心情趨於平復緩和,其語氣逐漸緩和下來,未衍生進一步肢體衝突,也未有妨礙醫療作業情事,尚無違反《醫療法》第106條;後續將依涉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中:「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

第四警分局表示,醫療機構為公共場所,醫病雙方應保持理性與互相尊重,避免因誤會引發衝突。如遇爭議,可透過醫院協調機制或撥打110報案專線處理,以維護醫療秩序與安全。

另外,醫院櫃檯若非醫事人員,遭遇不法行為,仍可能涉及違法,亞細亞法律事務所陳頂新律師(非當事件律師)也補充,醫院櫃檯的行政人員若無醫事相關證照,雖不受《醫療法》第24條或第106條的保障,但任何人對於醫院櫃台人員有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可能涉及《刑法》強制罪、恐嚇罪、普通傷害罪,嚴重的話可能會有重傷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