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去年底處理「鮑魚大亨」鍾文智違反《證交法》案後續有關解除電子監控處分出現瑕疵,導致鍾文智棄保潛逃。司改會今(31)日發聲明表示,正當法律程序為公正司法的基石,合議庭違法作為已重創司法公信力。
司改會表示,《刑事訴訟法》第225條第3項明定,裁定應於宣示之翌日公告並通知當事人,但據媒體報導,本案合議庭僅當庭表示會以書面裁定通知結果,後續卻僅以電話方式通知鍾文智的辯護人,而未同步通知檢察官,此等作為已違反前述規定,而生圖利被告之嫌疑。
司改會對於審判長邱忠義29日接受媒體採訪時的言論表達遺憾,認為對方將責任推諉給書記官,無視《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51條裁判書應由法官製作原本,才交由書記官製作正本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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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呼籲,有關機關應在個案上積極究責、制度上也應儘速啟動改革,包括高院應審慎調查該合議庭是否有《法官法》第21條第2項第2款之情形,並依據《法官法》第35條第1項請求法官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應儘速做出有無懲戒必要之決議;司法院應主動調查本案合議庭是否有應受懲戒之情事;監察院應主動調查本案合議庭是否有彈劾之必要。
司改會表示,司法院應徹底調查合議庭對外受訪時所稱「行之有年」的「略式裁定」,並公開對外說明,以確保程序合法妥適、同時呼籲總統賴清德落實選前承諾,建請設置常設性、納入民間參與的「司法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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