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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忠義甩鍋書記官? 書記官工會發聲:沒給鍾文智裁定書原本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5/03/31 10:36
最後更新時間:2025/03/31 10:49
前「連一鮑魚」負責人鍾文智。(圖/TVBS資料畫面)
前「連一鮑魚」負責人鍾文智。(圖/TVBS資料畫面)

「鮑魚王」鍾文智因被解除電子監控棄保潛逃,外界矛頭指向做出裁定的台灣高等法院承審合議庭。因該承審合議庭審判長邱忠義曾於29日向網媒喊冤,再度被外界解讀成「將責任推給書記官」。對此,台灣書記官工會也提出「非略式聲明」,表達強烈不滿。

邱忠義在媒體上表示「《刑事訴訟法》對於『裁定』的格式並無明文規定,即使是『口頭諭知』也可以,而合議庭在審理單上『批示』的『略式裁定』,法律並未禁止,且各法院以略式裁定處理羈押及替代處分,並非罕見且行之有年,合議庭當下未立即製作正式書面裁定,並無不合法,至於合議庭略式裁定之後,承審法官的書記官要如何通知或送達,那都是書記官執行層面的問題。」

 

更多新聞:鍾文智解除監控逃亡 劍青檢改轟高院法官「行為異常」

對於邱忠義的解釋,台灣書記官工會認為,明顯將自己重大違反法令之行為,藉由實務上身為配屬法官的指揮監督地位,意圖嫁禍給承辦書記官,對此表達強烈譴責。

 
台灣書記官工會表示,《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51條、第52條皆明文規定,裁判應由法官製作裁判書原本,並且有明確的記載事項、由合議庭全體法官簽名後,交書記官依照原本製作正本,並附記「本件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字樣;書記官只負責在收到裁判原本之後,依照原本製作正本並送達,完全沒有任何義務在根本沒有裁定書原本的前提之下,需要去確認口頭諭知、審理單批示是否為法官裁定。

從公開訊息顯示,該合議庭一開始並沒有交付裁定書原本給書記官、也不是不得抗告之裁定並經當庭宣示記明筆錄,書記官沒有依法收到裁定書原本,審判長卻指責書記官「要如何通知或送達,那都是書記官執行層面的問題。」台灣書記官工會認為,這是踐踏書記官尊嚴的詭辯。

台灣書記官工會表示,書記官製作正本時,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51條格式的裁定原本可以依循,則一旦裁定內容譬如法官口音、同音字或字跡「過於藝術」難以辨識,則書記官可能因理解有誤而陷於違法風險,例如《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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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記官工會呼籲司法院、台灣高等法院職務監督權人,立刻對邱忠義啟動自律、評鑑、人審程序,並保障書記官在「沒有書面,沒有義務」的安全環境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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