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亞亞因鼓吹武統言論,25日晚間被我國驅逐出境,引發言論自由界線的探討。台大法學院教授林鈺雄以全球新聞自由排名領先多數西方國家的拉脫維亞為例,稱該國《刑法》仍將煽動戰爭列為重罪,意味言論自由並非毫無限制,國家有權對危害社會安全與秩序的言論進行必要的限制與懲處,並請大家深思「鼓吹侵略戰爭真的是普世人權嗎?」
拉脫維亞《刑法典》第77條規定「公然煽動侵略戰爭或挑起武裝衝突者,處8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鈺雄表示,這條煽動戰爭罪並非出自極權國家,而是來自被評為全球最自由民主國家之一的拉脫維亞。根據2024年無國界記者組織(RSF)發布的全球新聞自由指數,拉脫維亞高居全球第12位,台灣則位居第2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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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脫維亞曾於二戰時被納粹德國併吞,戰後又被蘇聯佔領,直到1990年蘇聯解體才獨立。2022年俄烏戰爭爆發後,拉脫維亞積極提高民主防衛韌性,大幅增加國防預算。儘管如此,拉脫維亞的自由度評價並未因此下滑,反而在新聞自由度方面較前一年進步4名,顯示積極防衛民主並不必然導致國家變得不自由。
拉脫維亞《刑法》以「屬地原則」為適用範圍,任何人在拉脫維亞領域內犯下煽動戰爭罪或煽動仇恨罪,不分平時、戰時或準戰時,原則上同受處罰。煽動者本身即為正犯,無需與其他犯行有任何連結即可成罪。此外,這些規定未被拉脫維亞憲法法院宣告違憲,也未被歐洲人權法院認定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的言論自由保障。
林鈺雄提醒,勿急於將拉脫維亞的法規「對號入座」到台灣,因為行政處分與刑事處罰有所不同,後者受到更嚴格的法律原則約束,但這並不妨礙大家思考,在我國領域內的煽動戰爭行為,於我國《刑法》應如何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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