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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妻喊不適應台灣「返鄉音訊全無」還改嫁 他苦等19年心碎 

記者 張庭暄 / 責任編輯 編輯組 報導
發佈時間:2025/01/23 15:42
最後更新時間:2025/01/23 15:42
陸籍女子以不適應台灣為由返鄉,隨後音訊全無直接改嫁。(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陸籍女子以不適應台灣為由返鄉,隨後音訊全無直接改嫁。(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大陸女子小美(化名)與台灣籍男子小明(化名)結婚,雙方在大陸遼寧省登記結婚後,隔年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孰料,小美在台灣僅居住不到四個月,坦言無法適應臺灣生活,隨即返回大陸。雙方離婚後又再婚,妻子返台又以不適應為由回大陸,便沒有再返台。小明僅收到小美訊息稱已在大陸請求離婚獲准並以改嫁,苦苦等待19年皆無音訊。法院審酌雙方婚姻已無法繼續維持,裁准離婚。

根據判決書所述,夫妻兩人於民國93年10月19日在大陸地區遼寧省登記結婚,並於94年4月20日在台灣登記結婚。婚後雙方約定在台灣生活,並以小明在台灣住處為共同住所。孰料,小美僅在台灣居住不到四個月,坦言無法適應環境,隨即返回大陸。雙方於登記結婚同一年8月11日協議離婚,孰料小美稱想再試試,雙方又於8月15日再次登記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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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在民國94年8月24日返回大陸,直到95年3月才再次返台與小明同住,然而僅共同生活三個月後,再次以不適應為由返回大陸,並表示不再回台。小美返回大陸後,雙方聯繫漸少,小明亦無法得知小美的具體住址或聯繫方式,僅接獲小美已在大陸請求判決離婚獲准並再婚改嫁,隨夫另居他方的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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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審酌,小美離台後,未履行與小明同居義務且再無聯絡,沒有任何音訊,夫妻關係有名無實,加上小美已與他人在大陸地區締結婚關係,顯見兩造間的婚姻存有無法繼續維持之重大事由。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於114年1月17日裁定准予離婚,並要求小美承擔訴訟費用。


#離婚#陸配#大陸籍女子#夫妻#婚姻關係#改嫁#不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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