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一名涂姓男子,從2022年開始到今年3月2日止,擔任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的科員,涂男在任期期間,卻私下幫收容人攜帶超額現金,並收取200至300元的「手續費」,因此被指控犯《貪污治罪條例》收賄和圖利等罪嫌提起公訴,日前宜蘭地院審理,法院判處涂男有期徒刑3年2個月,褫奪公權4年。
根據判決書指出,內政部移民署為確保受收容人收容費用、機票費用、罰鍰、醫療費用或相關給付的義務,有規定外國籍受收容人在已繳交機票、罰鍰費用者,代保管財物袋應至少存放新臺幣1萬元;但如果沒有繳費的,至少要在代保管財物袋存放2萬元,已達上述現金額度提領標準者,可以自行保留1千元,每次提領期間需間隔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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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提到,親友想轉交給受收容人財物,要先檢查登記核准後才可以轉交,嚴禁移民署值勤人員私下與受收容人、家屬或其親友有任何金錢往來、物品代購及接受託付挾帶錢財、物品;但是就有收容人無資力繳納前述的費用,且為避免親友所交付的財物,遭存放於代保管財物袋中,無法自行保留現金花用,就向涂男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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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檢方搜索了宜蘭收容所和涂男住處,並帶回當時已經退休的涂男。經過偵訊,涂男承認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2700元。法官審酌涂男代表國家之收容所執法人員,卻收受賄賂、圖利之犯行,確實不該。考量其犯後態度等情況,宣判涂男《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2年8個月、褫奪公權3年;又犯《貪污治罪條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2年10個月、褫奪公權4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3年2個月、褫奪公權4年,並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