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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砍人兇嫌遭判10年 法官:持20cm金屬兇刀傷人自我毀滅

記者 陳祁 報導
發佈時間:2024/12/26 12:15
最後更新時間:2024/12/26 12:15
洪嫌遭判10年。(圖/TVBS資料照)
洪嫌遭判10年。(圖/TVBS資料照)

今年5月21日在「台中捷運」車廂內,發生震驚社會的砍人案,造成長髮哥許瑞顯、呂姓少年遭砍傷,而19歲的洪姓兇嫌被檢方依涉嫌殺人未遂等罪起訴,洪嫌辯稱「沒有殺人意圖」,檢方對其求處從重量刑,台中地院於今(26)日宣判,洪嫌遭判10年,全案可上訴,法官審酌,當時洪嫌持金屬材質、且長達20公分的刀械,攻擊人體重要部位,達到自我毀滅的效果,屬計劃性行兇。

台中地方法院說,洪嫌涉恐嚇危害公眾安全罪,處1年6月有期徒刑;持刀揮砍呂姓高中生,涉殺人未遂罪處7年10月;再持刀揮砍許瑞顯(長髮哥),處6年8月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10年有期徒刑,其犯案水果刀沒收,在審理過程中,洪男就犯罪事實均坦承,但其辯稱沒有殺人犯意,只有傷人的行為。

 

法官審酌,當時洪嫌持金屬材質、且長達20公分的刀械,攻擊胸腔、頭部,達到徹底自我毀滅的效果,且整個行兇過程,屬於計畫性的行兇,事先購買兇刀、配戴止滑手套,進到捷運末節車廂,避免遭受後方攻擊,洪嫌應具有殺人直接故意,合議庭認為事證明確,依法判刑。

台中地方法院行政庭長黃玉琪說,就刑度部分,洪嫌雖有精神疾患,但經送精神鑑定結果,當時沒有心智障礙,至行為辨識行為違法,或辨識行為能力欠缺或降低,不符合減刑規定,其兩次殺人未遂行為,依法《刑法》25條,減輕其刑;在大眾運輸工具上犯案,造成社會恐慌,惡性重大,不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

 
黃玉琪說,審酌洪嫌精神疾患多次自殺未果,又遭到師長指責,因而心生憤怒,經由公眾場所傷害不特定民眾,使社會大眾心生畏懼,以達到毀滅自我的犯罪動機,加上其手持鋒利的菜刀,揮砍部位又具有高度危險性,手段相當兇殘,使被害人生命受到極大威脅,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因洪嫌智識程度,沒有前科,對於犯罪事實坦承,僅是辯稱無主觀犯意,開庭過程當中多次表達懊悔,也有跟許瑞顯調解成立等,量刑10年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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