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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喝18元養樂多…2店員成老闆「立威」箭靶 代價18萬

記者 林冠丞 報導
發佈時間:2024/12/18 17:43
最後更新時間:2024/12/18 21:25
林女和許男任職於某飲料店時,因不明原因偷喝養樂多各1瓶。各判刑3月。(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林女和許男任職於某飲料店時,因不明原因偷喝養樂多各1瓶。各判刑3月。(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台中市一名林姓女子和許姓男子,今年任職於某飲料店時,因不明原因偷喝養樂多各1瓶,事後遭龔姓老闆提告,同時龔姓老闆表達強硬立場,直言「養樂多1瓶價值18元,沒有調解意願,目的要在店裡立威」,台中地院一審時審酌,林女跟許男犯業務侵占,但業務侵占最低為6月刑期,考量案情確實過重,減刑各判3月,得易科罰金,按照一天1千元推算,兩人合計要付18萬。

據判決書指出,林女跟許男因「一時失慮」,分別偷喝手搖店裡養樂多各一瓶,龔姓老闆氣得提告,並在審理時展現不和解態度,表示「養樂多1瓶價值18元,我沒有調解意願,我要在我店裡立威,我要以這個案例作為經營飲料店其他店員的警惕」。

 

而依據法律規定,業務侵占罪低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但法官考量案情,認為林女跟許男可寬恕,6個月確實過重,依《刑法》第59條可減刑。

面對法官詢問若減刑的意願,龔姓老闆則表示「尊重法院判決,沒有意見」,最終依業務侵占,判林女跟許男各3個月,得易科罰金,若依照計算,三個月約90天,一天付1千,林女跟許男各要付9萬,合計18萬。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台中#養樂多#手搖店#偷喝#老闆#台中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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