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市豐榮里長邱國江去年替參選總統的鴻海集團創辦人郭台銘連署,卻涉嫌以每人200元賄選,總共25份,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依《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對連署人期約賄賂使其為特定連署人連署罪,判邱1年2月徒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支付公庫50萬元,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褫奪公權3年定讞。
判決指出,邱國江去年9月間,為讓郭台銘、賴佩霞達連署門檻,邀約友人並以每人200元賄賂,作為繳交連署書或提供身分證影本誘因,收集連署書共25份。
檢警去年11月17日、12月5日發動搜索,扣得相關證物,邱國江及其友人都坦承犯案,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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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國江因為是里長,又是軍人退伍,被判褫奪公權,不僅會失去里長身分,還會損失3年退休俸,所以提起上訴。
高雄高分院認為,邱國江妨害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的公正、公平與純潔,戕害民主政治健全發展,一審量刑並無不當,且關於公庫捐款金額、褫奪公權年限的認定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情狀,沒有逾越法定範圍,應屬適當,所以維持原判,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