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籍液化石油船今年兩度在新北市八里區台北港卸載有毒氣體「氯乙烯(VCM)」時,因船方疏於注意釋壓設備、清理儲存槽及管線之氮氣設備故障,使殘餘的VCM外洩。士林地檢署偵辦後,今(16)日依涉犯《刑法》過失放逸毒物污染空氣罪嫌,給船長、大副緩起訴處分,並諭知船方給付共1300萬元緩起訴處分金。
檢方調查,該船載運之VCM依化學品危害分類,屬易燃氣體第一級、加壓氣體(液化氣體)、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二級、致癌物質第一級,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條所規範之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在運輸期間,船方應確保設備完善以避免VCM逸漏污染空氣。
緩起訴指出,印尼籍M姓男子2024年9月14日起擔任印尼籍液化石油船船長,另名M姓男子自2024年5月起擔任該船大副,2人依法有檢修、維護船隻設備義務。
該船2024年8月22日下午4時許至隔日晚上8時許在台北港卸載約3000噸VCM,新北市環保局人員以熱像儀偵測,發現該船排煙設備排放大量VCM,又在該船下風處檢測出VCM氣體,證實該船有VCM洩漏汙染空氣情況,立刻通知業主提出說明及改善計畫。

士檢指揮保七總隊,並會同環境部、新北市環保局、航港局共同查處,檢察官親自率隊登船勘驗蒐證,同時委請輔仁大學醫學院公共衛生學系研究團隊以科學方法提供專業協助。
船長、大副對於犯行坦承不諱,檢察官審酌,該船已完成缺失改善以減少空污,且經航港主管機關複查,態度也屬配合,依《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對2人為緩起訴處分,並命船長應向公庫支付350萬元、大副應支付950萬元緩起訴處分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