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對夫妻,因為丈夫韓姓男子被妻子吳姓女子抓到在外偷吃,兩人就簽下一份協議書,約定如果侵害配偶權案件成立且勝訴,丈夫就要給她1800萬元,後來官司打贏了,吳女要韓男支付這1800萬元,兩人再度鬧上法院;不過經過桃園地院審理,認為錄音、筆跡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雙方確實有達成簽署協議書,裁定駁回,可上訴。
韓男與吳女兩人在2009年結婚,韓男卻在2020年7月至12月間,與其他女子發生婚外情,不僅多次在外過夜,也被吳女發現他們兩人在車上偷情,吳女氣憤的向韓男質問,並簽署協議書,表示如果侵害配偶權案件成立且勝訴,丈夫就要給她1800萬元,後來官司打贏了,吳女要韓男支付這1800萬元,兩人再度鬧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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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韓男則表示,他跟吳女根本沒有達成協議,當天不僅沒有完成協議,自己也沒有在協議書上簽名,在協議書上的名字並非自己所簽;再者,雙方就侵害配偶權一事,已經在審理中達成和解,吳女不能再以此協議要求賠償。
另外,針對韓男表示協議書不是自己簽的部分,吳女拿出證明表示協議書上的名字就是韓男草寫的簽名,不過地院拿草寫資料跟協議書上做對比,認為草寫姓名「韓」字中「日」字及「十」字書寫結構完整且筆畫清晰,與協議書上的「韓」字難認確為相似;綜合以上原因,尚不足以證明雙方確實有達成簽署協議書,裁定駁回,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