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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3月大女嬰遭虐「眼盲切腦」 無照保母二審改重判7年6月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4/11/12 17:02
最後更新時間:2024/11/12 17:19
無照保母。(圖/TVBS資料畫面)
無照保母。(圖/TVBS資料畫面)

新北市無照保母謝旻燕5年前受託照顧友人家剛出生3個月的女嬰,但照顧不到一個月,女嬰不明原因頭部受到劇烈撞擊,意識不清送醫,被診斷出「虐待性頭部創傷」,有多重障礙後遺症。台灣高等法院今(12)日撤銷一審判決,改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謝女拘役45日、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害罪判處7年6月徒刑,可上訴。

謝女與丈夫自身有2個小孩,雖是無照保母,但仍具備照顧嬰兒的能力。謝女自2019年1月28日起,在淡水住著受女嬰父母委託,擔任在宅全日托育女嬰之工作。同年2月10日至13日托育期間,謝女疏於注意妥適照顧及保護,導致女嬰下巴兩側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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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晚上,謝女猛烈遙望女嬰,導致女嬰受有虐性頭部創傷,出現疑似癲癇發作、意識不清等症狀。女嬰送醫後,因腦傷導致腦部萎縮、腦傷後頑固型癲癇合併腦視皮質盲、發展遲緩等重傷害,雙目視力也減退至0.02以下,嚴重減損視能。

檢方認定,謝女及其丈夫為共犯,一同起訴。士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謝女拘役50日,又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重傷罪,判處6年。丈夫獲判無罪。
 

案經上訴,高院認為,一審就謝女施虐的態樣認定有誤,量刑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改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45日,得易科罰金;又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

高院認為,檢方對謝女丈夫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涉案,維持一審無罪判決。有罪部分得上訴,無罪部分檢察官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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