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發科一名王姓工程師4年前去寒舍艾美的游泳池游泳,突發生心肌梗塞的前兆症狀,家屬控訴,王男向櫃檯反應不適後,櫃檯只是自行判斷,也不幫叫救護車,害王男最後昏倒,送醫後不治,向寒舍、職員、富邦產險等求償共2566萬餘元,一審判家屬敗訴後,家屬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家屬上訴無理由,今(12)日駁回,仍判家屬敗訴。可上訴。
王男於2020年7月29日至寒舍艾美酒店游泳,晚間7時26分上岸後向員工表示有「胸悶、呼吸不到空氣」,但員工未立即將王男送醫,致王男於晚間8時19分昏倒,送醫後於晚間9時41分死亡。
王男父母主張,寒舍公司提供的服務、設備管理不符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員工及負責人應負侵權行為責任,寒舍公司也應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負賠償責任,富邦產險公司應依《保險法》規定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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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認為,酒店2名員工在王男身體不適時有在旁照料,因非專業醫護人員無法判斷王男罹患「急性心肌梗塞」,待王男確定就醫即為其安排,無拖延情事。王男是在離開游泳池逾15分鐘後昏迷,與救生員執行職務無關,王男父母主張員工應負侵權行為責任為無理由;寒舍艾美酒店雖未在游泳池設置高腳救生椅,但與本案無涉。該飯店除備有急救藥品器材外,也制定緊急處理流程、設置AED設備、安排員工接受急救訓練,其提供之服務符合當時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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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認為,王男昏迷時,員工立即為其作CPR並操作AED,並無因設備設置或管理疏失致王男死亡之情。寒舍公司無侵權行為,也無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故王男父母請求寒舍公司、蔡姓負責人賠償及富邦產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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