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有駕駛日前行經中山區長安東路一段與長安東路一段53巷巷口迴轉時,路口號誌燈由黃燈轉為紅燈,結果遭警方攔下,開出一張2700元的罰單。駕駛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並提供行車紀錄器影像作為證據,確認車輛超越停止線時並非紅燈,法官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
今年2月,駕駛阿忠(化名)在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一段與長安東路一段53巷,當時他於巷口迴轉,被警方以「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違規行為,開出一張2700元的闖紅燈罰單,並記違規點數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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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忠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從行車紀錄器中可見,當時車輛迴轉之際,對面的交通號誌為黃燈,之後再轉紅燈,因此足夠認定駕駛當時的車輛超越停止線時,對面的交通號誌非紅燈。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員警的密錄器顯示該名駕駛於路口號誌轉變為紅燈之際違規迴轉,違規事實明確,警察依法開罰並無不妥,難認駕駛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的違規行為,原處分有所違誤,法官裁定撤銷,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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