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南屯區某間豪宅社區,2023年1月發生一起停車糾紛,一名張姓男子因私自把位於房屋南側的車庫門改成西側,由於此變更正好會擋到社區車道口,因此引發其他住戶強烈反彈,不過張男仍多次將車停在社區大門車道,讓人無法通行,後續管委會祭出「每小時罰1萬元」,但張男依然故我,因此雙方對簿公堂,台中地院一審張男須賠償145萬,台中高分院則改判125萬。
據判決書指出,張男購買豪宅後,認為原本朝南臨中台路的車庫,門前斜坡致車輛難以進出,於是將西側牆面拆除改建,但管委會認為張男違規把車庫門變更到社區車道,因此以鐵鍊、盆栽等物阻擋進出。
而張男為了反擊,多次將車停在社區大門車道,導致其他住戶無法通行,管委會也祭出「所有權人不得占用公設與共同持分土地,不聽勸導者,每小時罰1萬元,可連續處罰」,但張男仍於去年1月11、14日及7月15日,共155小時分別以兩車擋道,管委會對張男開罰155萬,但張男拒繳,於是走法律途徑。
台中地院一審時,張男辯稱是管委會阻擋他進出,迫於無奈才將車輛停在社區大門車道,且1天開罰24萬元不合理。不過法官認為管委會開罰有據,加上張男應循合法管道解決,且當時社區大門敞開,沒有被迫需將車停在該處,判處張男須賠145萬元。
事後張男上訴,台中高分院15日二審判決指出,同樣認為管委會開罰有據,計算張男以兩車違規擋道時間共125分鐘,總計罰1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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