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籍前南投縣長李朝卿藉工程收取回扣,其中17罪定讞,另犯94罪中有4罪獲更二審判無罪,90罪經合併為81罪各判處5年6月至6年6月不等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此外,同案被告、妻舅簡瑞祺被判處6年6月徒刑定讞,由於全案判決部分已確定,由對應地檢署依照數罪併罰原則,向法院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
李朝卿被控在南投縣長任內辦理莫拉克風災復建工程等120多項工程,與妻舅簡瑞祺等人向包商收取回扣。民國101年11月間,檢調人員於李朝卿辦公室查獲裝有現金茶葉罐,翌年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李朝卿。
南投地方法院一審認定,李朝欽犯罪所得總計新台幣1948萬3726元,犯貪污罪共計111罪,依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罪判處有期徒刑30年,褫奪公權10年。
台中高分院審理二審則認為,一審未適用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將李朝卿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因此改判處22年徒刑,褫奪公權10年。最高法院就其中8罪駁回上訴定讞,其餘103罪撤銷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李朝卿於107年間入監服刑。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判刑李朝卿21年,褫奪公權9年。李朝卿再次上訴,最高法院就其中9罪駁回上訴定讞,其餘94罪再度發回更審。李朝卿就17罪定讞部分,經法院裁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
更二審認為,案件纏訟多年,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就發回的94罪中有4罪因證據不足而判無罪,其餘90罪合併為81罪,各判處5年6月至6年6月不等徒刑。
李朝卿第三度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判決調查完備,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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