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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爽她有新歡!持19公分水果刀狂捅前女友 雲林醋男判7年8月

記者 陳祁 報導
發佈時間:2024/08/06 10:25
最後更新時間:2024/08/06 10:25
曾男不爽女友有新歡。(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曾男不爽女友有新歡。(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去(112)年,在雲林縣發生一起殺人未遂案件,一名曾姓男子發現女友因另結新歡而分手,心懷不滿,持水果刀埋伏女生上班的飲料店,趁她不注意時,拿起刀子猛刺腹部、胸部數次,造成前女友滿身都是血,傷痕累累被送醫急救,所幸有及時被救回,未發生死亡悲劇,本案經法院審理,認為曾男涉犯殺人未遂罪,一審判決處有期徒刑7年8個月。

曾男因不滿女友另結新歡而與其分手,在去年7月的某天上午,持事先準備的水果刀,到前女友上班的飲料店門口守候,以返還衣物為由接近前女友,再趁所有人都不注意時,持水果刀猛刺女子的胸部及腹部數次,飲料店同事見狀後嚇壞,立即將曾男拉開,但是曾男不理會繼續刺,造成其前女友左側橈骨骨折、左手腕撕裂傷併尺神經損傷及肌腱斷裂、左臂、左手指及右手指撕裂傷、胸部穿刺傷併左側氣血胸、腹部穿刺傷等。

 

女子渾身是血,逃往隔壁店家求救,曾男乘隙逃離現場,後經同事報案後,將女子送醫緊急救治,所幸沒有造成生命危險。

判決書指出,該把水果刀身長約19公分且佈滿血跡,在曾男犯案後,刀尖部分已經彎曲、勾起,造成女子全身上下多處傷勢,可以顯見曾男所持兇器質地堅硬、銳利,具有顯著殺傷力,且其下手力道甚猛,已使刀尖彎曲變形,又都攻擊胸部、腹部等人體重要部位,曾男在犯案前還跟友人說:「原本昨天跟今天都決定要拿刀跟她一起死了」等語,已表明其想殺人、同歸於盡的想法,此案經審理後,法官認為曾男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7年8月。
 

《TVBS》提醒您:
◎拒絕暴力 請撥打110
◎反霸凌專線:1953
◎法律扶助基金會:(02)412-8518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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