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對夫妻大壯(化名)、翠花(化名),結婚11年,不過婚後2人的性生活並不美滿,翠花無故不與大壯行房,還批評對方「太胖」、「性無能」,更指如果要愛愛還得先「支付500元」,夫妻溝通未果,最後大壯心死提出離婚。台中地院審理後判准離婚,不過翠花不服提出上訴,遭台中高院駁回,全案仍可再上訴。
根據判決書,兩人在103年1月結婚,婚後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但翠花卻忽然在106年7月無故不與大壯同房,還規定每個月「僅能行房1次」,108年10月之後更是完全沒有任何性生活,還批評對方太胖、性無能。
大壯積極想挽救婚姻,仍持續溝通,但翠花心意已決,於是大壯訴請台中地院裁判離婚,這時翠花才突然改口承諾會盡力改善夫妻關係。大壯後來甚至還將房子登記在翠花名下,然而翻臉比翻書還快的翠花立刻又故態復萌,還規定若是想要找她講話或者愛愛,都必須要支付500元的費用,還將兩人的合照剪毀丟棄。
甚至還書寫「體型大暴力傾向、健康狀況不佳、BMI過高、另組家庭可能性高、無後援、不會開車、不看書、教育程度低」的紙條嫌棄。大壯心灰意冷再提訴訟,而迄今2人已長達2年沒有交談,僅透過通訊軟體及簡訊聯繫。
不過翠花對此則表示,婚後照顧子女因此分房睡,但仍會利用假日發生性行為,且因為工作疲憊、個性保守,僅能配合每年8至10次的行房,然後卻無法滿足對方所提每月應有10次的需求,因而發生衝突。且她指出,若是對方求歡未果,大壯便動輒要他搬出去住,讓她覺得只被當成性玩具。另外房貸也都是她在繳納,所以多次要求調整房子之權利義務,她懷疑大壯因此心生不滿,所以要用離婚的方式,將她趕走並獨佔房產。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兩人雖仍同住一屋簷下,但逾2年未跟對方直接對話,只以訊息交代子女們的照顧事項,沒有一方想先釋出善意打破僵局、改善、修補彼此關係,因此認為夫妻互動極為冷漠,感情淡薄疏離,夫妻情分實已蕩然無存,因此判准離婚,翠花不服提起上訴,不過遭到駁回,全案仍可上訴。另翠花得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各7500元直至他們分別成年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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