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底基隆警察局三分局八堵派出所晚間遭一輛貨車高速衝撞,導致值勤的24歲蘇昱鴻警員殉職。但基隆市警局考量蘇員是在派出所內意外身亡,而非因為在外與歹徒搏鬥而亡,因此不符合「因公殉職」的條件,改以「因公死亡」辦理,撫恤金相差至少600萬,引起警界譁然,不禁感嘆「今天公祭明天忘記」。
回顧案情,2月29日晚間,新北市一名簡姓男子,開著偷來的貨車一路狂飆,先是在台62線往基隆方向撞死1名劉姓巡路員,接著在高速衝撞基隆八堵派出所,造成蘇姓警員當場死亡,最終一路逃亡,在暖暖交流道附近被區間車撞死。
告別式當天,警方也頒發了楷模獎章並以國旗、警旗覆蓋棺木。但根據《中國時報》報導,蘇員被歸類在「因公死亡」,不少同仁替他感到氣憤,為其抱不平,紛紛質疑警界高層事發後高喊要放寬「因公殉職」的規定,卻仍舊「今日公祭明日忘記」。
不少同仁也表示,日後若是遇到危險,應該要為了職責奮不顧前,還是該為身後的家屬考慮。「因公殉職」、「因公死亡」兩者界定模糊,但是最大區別便是撫恤金的多寡。有員警透露,很多因公殉職的家屬,最後領到的金額可能也沒有像法條那樣優渥。
據《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因執行勤務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600萬元,但若是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死亡或殉職者,則發給其遺族新臺幣1200萬元至1400萬元,兩者相差至少600萬元。警消都是需要冒險犯難的行業,就有網友指出「服務處副組長練習划龍舟休克死亡」、「政風室主任出外辦公發生車禍意外身亡」皆是以因公殉職辦理,高層因公死亡卻是因公殉職,而基層死亡卻只能是因公死亡,呼籲警消遇到危險別衝,根本「浪費生命」。
根據《公務人員撫卹法》第5條「因公死亡」定義,包括冒險犯難、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等,同時明確提及「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在嚴格的判定條件中,殉職、死亡兩者間的模糊定義,讓基層員警們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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