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劉姓警員執行偵查勤務期間,明知有6位民眾與案情無關,卻仍登入警政知識聯網系統查詢6人的生日、犯罪前科及聯絡方式等個資。台中地院則依劉員濫用職權侵害民眾隱私,但考量他並未使用這些個資獲得任何好處,判處1年2月徒刑,緩刑2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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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姓警員2021年2月3日至2022年4月24日期間,在擔任偵查勤務時明知有6位民眾並非他辦案的對象,卻假借職務機會,且未經當事人同意,接連使用市政派出所、第六分局警備隊的公務電腦,並以警員帳號密碼登入警政知識聯網,在系統欄位輸入「偵辦刑事案件」、「查緝查捕逃犯」等不實查詢用途,查看6位男性民眾的生日、身分證、犯罪前科、聯絡方式。事後第六分局督察組發現異狀,立刻將劉員移交台中地檢署偵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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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審理時,劉員均坦承不諱,其辯護人主張,劉員是為了查詢通緝資料,且也沒有相關證據顯示,他有將6人個資挪作他用,請求法官依《刑法》59條規定減刑。台中地院認為,劉員是為查探6人的個人通緝刑案資料,而為非法搜集犯行,但未將個資加以利用,犯罪損害未擴大,且沒因此獲得任何好處,劉員也和部分被害人調解成立、賠償完畢,且劉員犯最輕本刑1年以上徒刑,依《刑法》第59條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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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台中地院指出,劉員身為警察,相較一般人民,理應更遵守法律,卻假借職務機會侵害民眾隱私,考量一切情狀後,依6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共判他1年2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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