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112)年10月21日上午9點多,在國道三號南下264公里、靠近雲林斗六段,當時一輛遊覽車載著要去劍湖山員工旅遊的乘客,因變換車道不慎,要「超車」前方轎車時,疑似碰撞再「卡著轎車推行」,造成4人魂斷國道、22人受傷的悲劇,遊覽車駕駛陳男被雲林地檢署依涉嫌過失致死罪嫌起訴,雲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出爐,判處陳男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雲林地方法院指出,國道三號路段最高速限為每小時110公里,陳男為遊覽車職業駕駛,領有合法駕照,應該要知道並注意國道、道路交通安全規範,而且依當時天候、路況,被告沒有不能注意的狀況,竟疏忽沒有注意,因超速、任意及驟然變換車道,又沒有使用方向燈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導致發生車禍,造成被害人4人死亡,被告顯然具有過失,成立《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法官認為,陳男在本案有自首的適用,這是減刑的理由之一,考量到陳男之前有多次交通事件違規紀錄,他為職業司機,在搭載乘客上路的時,應該謹慎並遵守交通規則,才能維護自己、乘客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但陳男卻超速行駛,又任意、驟然變換車道,也沒有使用方向燈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導致車禍發生,造成被害人4人死亡,是本案肇事主要且唯一的原因。
後續陳男跟被害人陳男、江女的家屬調解,但沒有跟另一輛小客車駕駛、遊覽車上死者的家屬達成和解,且陳男在駕駛前一天睡眠並不充分,有睡眠不足、精神不濟及恍惚的情形,更應該謹慎駕駛,甚至拒絕駕駛,但被告仍執意出勤,且不時有超過每小時120公里,甚至到達、逼近每小時130公里的超速狀況,確實嚴重違反遵守交通法規的義務,造成重大的危險及損害,違反義務情形及所造成的傷亡非常嚴重,陳男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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