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南方澳跨港大橋2019年橋體斷裂坍塌釀6死,歷經1年多審理,宜蘭地方法院今(8日)依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等罪嫌,處承包商負責林男應執行1年6個月、工地主任吳男2年、監造廠商陳男2年、現場工地負責人邊男2年,前蘇澳港營運處工程科經理方男及黃男則獲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因此分別將前蘇澳港營運處工務科經理方男及黃男、跨港大橋承包商立永營造負責人林男與工地主任吳男、吊索端錨系統協力廠商九鼎預力公司邊姓副總經理兼現場負責人、亞新工程顧問公司監造負責人陳男,依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罪起訴。
法官認為,南方澳大橋工程與大眾利益及安全具有密切關聯,被告林、吳、邊均應負按圖承造之責,卻未按圖施作;被告陳男則是為監造人員,並受有相當之報酬,應對施工加以監督,重要性並不亞於實體工程之施作,卻未確實監督。以及案發前政府機關欠缺針對特殊性橋梁之定期檢測規範,未能及時改善修復南方澳大橋,導致端錨系統於使用20餘年後產生嚴重銹蝕而失效,進而發生意外。
另外,林、吳、陳、邊犯後均否認犯行,並未賠償6名被害人家屬,然臺灣港務公司已賠償6名被害人家屬,及被告4人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此法官判決4人犯下過失致人於死罪,林男處有期徒刑1年6月,吳、陳、邊各處有期徒刑2年。對此,被告邊男大喊不公,將會上訴。
至於方男及黃男無罪部分,因2人應依相關規定至少2年辦理1次南方澳大橋定期檢測,卻疏未辦理,但南方澳大橋不是公路法及公路相關規範定義的公路,而且依當時臺灣港務公司制定的作業要點,也沒有應辦理特殊性橋梁檢測的規定。加上既有規範的巡查、過往之橋梁檢測報告,均未發現異狀,因此很難判定方、黃2人是否有過失致人於死罪責,而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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