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2位大法官今(23)日聽取死刑違憲方、以及死刑合憲方的正反意見後,大法官詹森林疑惑,難道大法官不能做憲法教育或裁判,一定要跟民眾的意見妥協嗎?法務部表示,死刑涉及重大公共課題、國家刑事政策,應由立法機關做最終定奪。
詹森林對聲請人提問,假設事實明確、罪證確鑿的殺人案,如:鄭捷隨機殺人案、小燈泡遭當街殺害案,聲請人是否認為死刑不違憲?詹森林也對法務部提出疑問,指法務部從2002年起就對外表示,如果有替代刑罰,贊成廢死甚至有51.8%,為何法務部至今沒有積極作為,比較尖銳提問就是屬於立法怠惰?從死刑確定之日起,被告等待被執行死刑的煎熬,就是一種「酷刑」,法務部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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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訴訟代理人李念祖律師表示,先談「情節最重大的罪行」定義,1998年羅馬規約規定最嚴重罪行,有4個重大犯罪,情況比鄭捷的犯罪還要嚴重,也沒有規定情節最重大罪要處死刑;1966年所訂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文字也禁止,在什麼情況下處死刑,並宣告不可做反面推論。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簡美慧表示,死刑存廢與有無違憲,為兩種不同的問題,但可以討論,也就是要跟社會大眾溝通,只要在凝聚民意的共識,可以消彌疑慮下,並且有合理合宜的替代方案下,就可以檢討死刑存廢的問題,法務部也沒有立法怠惰,法務部曾委託民意調查,了解民意對於死刑的看法有無改變,也有做死刑的替代方案,法務部不是因為認為死刑違憲才去找替代方案,是用替代方案跟民眾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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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美慧說,聲請人主張可以用終身監禁來替代死刑,那下次聲請人會不會又聲請終身監禁違憲,指摘是酷刑、比死刑更不合人性?且所有人在等待司法審判的過程中,不論是死刑或有期徒刑,也都是一種煎熬,是刑罰本身使然,這不是制裁,也並非酷刑。
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林麗瑩說,民意雖不能作為憲法法庭解釋憲法,但要特別注意,有關於死刑重大爭議,涉及的是價值判斷,涉及人性尊嚴跟酷刑的定義,不論是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都認為在解釋人性尊嚴與酷刑時,都要遵照當時一般社會的認識及價值判斷,民意不能只單純視為一般民意,特別是司法院大法官也曾提到人民的法律感情還是要注意。
詹森林進一步提問,過去法務部在通姦除罪化、同婚議題上一直訴諸民意,希望憲法法庭讓步,而死刑是由沒有民意基礎的法官判處,難道大法官不能做憲法教育或裁判嗎?一定要跟民眾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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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檢察司長郭永發表示,同婚、通姦除罪化等問題,都涉及個人法益及自由,通姦涉及侵害配偶權,甚至有民庭法官還不認為侵害配偶權,此兩議題與死刑是極不一樣的比較,死刑涉及重大的公共課題、國家的刑事政策,無法與之比較。
郭永發指,去年法務部有辦兩場會議,聽取大家對於廢死的想法及意見,也有做死刑替代方案的研究計畫,但發包計畫不代表法務部的立場是支持或反對死刑,主要是為了廣納各界意見,並主張廢死議題應該由立法者做最終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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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代表高涌誠表示,生命權不應無理被剝奪,當然包含被害人,但被害人或家屬的權益與死刑廢除是兩件事,並非對立關係,雖然多數被害人一直認為死刑是正義的實現,但所有研究幾乎都認為,死刑是最廉價的正義,當國家用死刑去處理後,就忽略對被害人應該要的保護,以及社會犯罪成因應了解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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