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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學生亂拿教材!苗栗師失控連打3巴掌 挨告喊「有管教義務」

記者 林冠丞 報導
發佈時間:2024/04/14 10:03
最後更新時間:2024/04/14 10:03
苗栗某國中張姓代理導師,前(2022)年因情緒失控憤而朝學生連呼3次巴掌。(示意圖,與本事件無關/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苗栗某國中張姓代理導師,前(2022)年因情緒失控憤而朝學生連呼3次巴掌。(示意圖,與本事件無關/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苗栗某間國中張姓代理導師,前(2022)年處理一起國一男學生亂拿教材紛爭時,因情緒失控憤而朝對方連呼3次巴掌,苗栗地院一審時,原先依傷害罪判他2個月徒刑,事後他不服上訴稱「有管教義務」,不過台中高分院二審仍認他手段失當,但念在犯後坦承無前科,撤銷改判拘役40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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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於2022年4月11日上午11時許,一位國一男學生在教室未經其他同學同意,便將該名學生的生科課程材料拿走,事後還寫上自己的名字,張姓代理導師接獲通報,詢問有竊盜罪嫌的男同學此事,男同學坦承犯行,只是張師氣急攻心,直接朝對方的左臉掌摑3下,造成他左側顏面擦傷,經學生報警提告後,檢方依傷害罪起訴張師,並請法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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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院一審判決指出,張師處理學生偏差行為時,應理性溝通、傳達正確觀念,卻一時衝動朝男同學賞3個耳光,讓對方承受身心靈傷害壓力,只是張師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表達和解之意,加上過去沒有前科紀錄,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判張師有期徒刑2月。
 

而張師不服上訴,主張教師於第一線教育現場負有管教義務,採取「掌摑」以求確實達成管教目的,應得以阻卻違法,台中高分院二審審酌,張師雖行使管教權,但手段失當,構成刑罰罪責框架上限,念在他犯後坦承,多次表示希望調解,且無不良前科,需扶養父母子女、有房貸,撤銷改判他拘役40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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