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新店一名16歲少女日前在家中浴室洗澡時,突然發現置物架上出現一台相機,甚至還開起錄影功能,驚覺沐浴過程全被拍下,急忙報警。事後警方調查發現,該相機為少女繼父所有,他也坦承是自己所架設,欲趁少女無法抗拒時偷拍她裸體,警方訊後也依法將他送辦。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繼父坦承犯行且認錯道歉,少女和母親也寫下手寫信予以原諒,請求給予自新機會,因此依規定減刑,依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處3年6月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當時少女和母親以及繼父同住在新店住家,某天繼父發現家中只有自己和少女時,便提前將裝有記憶卡之相機擺放在浴室的置物架上,之後開啟錄影功能,趁著少女入內洗澡時、無防備無法抗拒,藉此偷拍她裸體之影像。但因少女機警,發現後隨即報警,警方到場後確認相機內影像內容,確認繼父偷拍性影像得逞,依法逮捕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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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偵查,檢方傳喚繼父到案說明,他均坦承犯行,同時訊問少女和其母親,以確認繼父涉有重嫌,依法將他起訴,並移交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法院審理時,法官勘驗筆錄內容、竊錄影像等罪證,並於庭訊時再度訊問繼父,他認錯道歉,但因此案還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依規定須加重其刑,不過少女和母親均寫下手寫信,表示願意原諒,請求法院予以自新機會,因此法官就這部分,審酌後予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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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上述,法院認為繼父利用自己和少女的繼父女關係逞私慾,趁她不注意時架設相機竊錄性影像,確實不該,但他犯後態度尚可,加上少女予以原諒、得減刑。因此考量他生活、工作、身體等狀況,依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處3年6月有期徒刑,犯案用之相機和記憶卡均沒收,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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