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星楊謹華於2014年購入台北市網球中心旁1戶預售豪宅8樓,含2車位總價6283萬,2017年交屋前楊謹華發現,屋外視野被網球中心遮擋,認為廣告不實要求解約退款,反被建商提告違約求償。台北地院今(20)日審結認定,楊謹華確實違約,但扣除已付1729萬元超過建商可求償的942萬餘元,楊不必再賠償。全案可再上訴。
據了解,2014年間楊謹華看中北市網球中心旁一戶8樓2車位豪宅,在交屋前發現視野被網球中心遮蔽要求解約退款。建商反控楊謹華違約一狀告上法院。建商在庭上主張,楊在預售期間陸續繳納16期共1729萬房屋款,2017年8月間拒付後續4期,至2018年1月通知辦理銀行對版等手續,楊卻置之不理明顯違約,已於2023年6月發律師函解約,並沒收依總價15%計算懲罰性違約金,再求償1577萬餘元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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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謹華辯稱,該建案預售時廣告「三面採光通風,正面收納國家網球公園美景」等語,代銷公司也稱視野不會受建物遮蔽,她才簽約購買,直到2017年7、8月間發現,甫啟用的台北市網球中心建物遮蔽視線,廣告、示意圖不實,代銷公司也不予回應,於2017年8月發函撤銷契約,理應免賠違約金,建商應退還已付1729萬。
針對被指廣告不實,建商反駁強調絕無不實,推出本建案時,台北市政府尚未敲定網球中心於世大運所需細節,況且2016年7月間網球館鋼骨架構完成,是否遮蔽視線一目了然,楊仍持續繳納購屋款,事隔1年才發函解約,已超出法定時效。另,代銷人員證稱,楊簽約前赴代銷中心二、三次,看屋至少一個月以上,建商從北市體育局下載場館圖面文件,並向客戶表明無法確定場館高度是否變更,從未保證前方視野無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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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後認為,楊謹華依民法92條主張有權解約,但條件是「被詐欺或被脅迫」,而廣告文宣等文件,並無隻字片語保證屋外視野絕對遼闊、不受鄰近建屋遮蔽。法官檢視楊謹華提出與代銷人員對話錄音,簽約前代銷人員依照當時情況解說,也並無藏匿,故不構成使用詐術導致對方混淆,因此楊不能片面解約、要求退款。
不過,法官指出,建商所求償違約金屬損害賠償,並非強制履約之「懲罰性」,依總價15%計算942萬4500元違約金,楊已付金額涵蓋利息、代銷服務費、裝修、房地價跌等損失,足完全抵扣,故判決不必額外賠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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