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呂姓男子向葉姓毒販購買毒品,卻以假鈔支付款項並且立即神隱,導致葉男無法將錢繳交給上游,恰好此時呂男的官姓女友於110年5月某日晚間前往葉男住處,遭到控制行動,期間官女遭到餵藥並以木棍、西瓜刀、電擊棒威脅凌虐,並逼問呂男下落,官女受不了只好前往呂男住處,兩人遭到毆打監禁數日後才獲釋,並向轉向警方投案,全案依妨礙自由罪嫌判處葉男有期徒刑9月。
呂男遭到束帶綑綁在椅子上,期間不斷遭到木棍、電擊棒、以及西瓜刀等毆打,官女因太過害怕不斷哭泣,遭到葉男等人監禁廁所,後來雙方商談毒品債務及毀損車輛和解事宜,並逼其簽下和解書,在被拘禁、凌虐84小時後,兩人終於獲釋。
事後呂男與官女前往高雄市警局報案,葉男等人辯稱:「只有拿棍棒、鐵鍬、電擊棒毆打呂男,但沒有強押、剝奪兩人的行動自由;也沒有拿甩棍毆打,也沒有強逼其寫和解書等語。」但經過蒐證,發現撤回毀損告訴時,兩人身上確實帶有傷勢,認為葉男等人均乃臨訟卸責之詞,洵不足採。審理後依妨礙自由罪判處葉男徒刑9月,其餘共犯則分處7到9月不等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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