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9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高涌誠、王幼玲對「前國大代表陳會瑞疑似在威權統治時期遭政治迫害,而受司法冤屈」調查報告。此案源於民國51年逢甲工商學院(現逢甲大學)創校糾紛,經過長達十餘年的爭執,最終導致陳會瑞遭判刑,被剝奪國大代表資格,被稅務機關追繳大筆稅款,甚至連唯一住所都被法院法拍等告終。
陳會瑞悲憤離世,陳會瑞之長子陳力目睹其父冤屈,多年來努力奔走,盼能代父洗刷冤屈;時逢台灣近年來積極推動轉型正義之浪潮,監察院審視陳力到院陳訴情節,認有深入了解之必要,特予立案;又本件調查報告審查通過後,後續將移送法務部依據促轉條例規定為妥適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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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指出,陳會瑞在威權統治時期,因政治因素遭到「騙校、冤獄、毀家」等迫害。調查報告審查通過後,將移送法務部依據促轉條例規定進行適當處理。
監察委員高涌誠、王幼玲最後強調,本案陳會瑞與高信間,因逢甲學院之創辦及後續重建等事,雙方糾紛十餘年,後經教育部及各方代表協調見證下,雙方於61年間簽訂協議,議定由該校支付800萬元作為補助陳會瑞興學等之用。
惟該筆款項後續竟遭財稅機關割裂適用稅法,一方面認定陳會瑞未申報取得該筆款項為漏稅,而予裁罰,另一方面卻又認定逢甲學院給付該800萬元尚難認為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仍應依法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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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認為,邏輯矛盾且決策過程差別待遇明顯,甚至曾函詢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秘書長請示處理意見,並無視對該校第一屆董事長蕭一山的權威書證文件,也未向蕭一山確認,或向該校調取籌備時期會計帳冊資料查證,僅一昧要求陳會瑞提出可供抵扣之憑證,罔顧陳會瑞籌備逢甲學院期間,距當時已十餘年,其舉證責任顯然過重,最終並完全未予減除任何成本及必要費用,明顯與本案協議書第一點所明揭「陳會瑞……創校之初,曾致力舉債奔走」之事實相左,所核課之金額,難謂合理。
法務部允衡酌全案情節及財稅、司法機關處理本案異於常情等節,評估依促轉條例第6條之1及第6條等規定,研議平復陳會瑞於本案所受之行政不法及刑事不法等不公義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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