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吳姓男子在參加KTV慶生活動,初識一名女子(下稱A女),吳男以「掃地機器人使用情況」和「借廁所」為由,跟著與A女回家,並在其家中對她性侵。台中地院審理後,依強制猥褻罪,判處吳男6個月的有期徒刑。
根據判決書,2023年2月,當時吳男與A女在KTV慶生活動結束後,又到某餐酒館飲酒,直到隔天凌晨2點30分才離開。
吳男接著以「掃地機器人使用情況」和「借廁所」為由,跟著A女回家,未料吳男不顧A女反對,直接將A女抱上床,性侵得逞後,A女大聲斥罵,吳男才於凌晨3時30分許離開A女住處,A女氣得於事後報警提告,吳男坦承犯行,與A女調解並談成了條件。
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吳男沒尊重A女的性自主權,實施強制猥褻的犯行,不過犯後已成立調解、履行條件,因此依照強制猥褻罪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期間需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並交付保護管束,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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