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吳姓男子前(2022)年利用網路交友,認識一名國中少女,他恐嚇少女自拍裸照,否則將向其親友「講妳玩我感情」等,涉世未深的少女將裸照傳給吳男。事後少女母親發現,報警提告。台中地院一審考量吳男和解、認罪減刑,依兒少性剝削判5年10月徒刑。吳男認為一審量刑過重,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發現,吳男避重就輕且拖欠和解金不賠,還有類似前科,因此撤銷減刑,改判7年6月徒刑。
據判決書,吳男在2022年10月中旬,以「癡情男子漢」暱稱在網路交友結識一名國中少女,取得少女臉書後,吳遂要求對方傳裸照,遭少女拒絕後他便恐嚇稱,「封鎖我沒關係,我要跟妳同學、老師和家人講妳玩我感情」、「妳再不傳沒穿的,我就要跟妳朋友講」等。少女在脅迫下,傳給5張自拍胸部、下體裸照給吳男;少女母親查看手機發現異狀,事件曝光後並報警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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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審理時,吳男坦承不諱,法院勘驗對話紀錄發現,吳說:「我已經說過了,都沒穿,要我說幾次」、「都沒穿,看得懂嗎?要我說幾次」等,少女傳影像後他還不滿問:「請問下面妳穿著做什麼」;法官審酌吳男犯後與家屬調解、賠償,無證據顯示他有散布影像,認為判最輕7年以上徒刑過重,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並依兒少性剝削中「脅迫之方法,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判吳男5年10月。
吳男不服上訴,辯稱不清楚少女年紀,又說對方自稱大學生,求從輕量刑。二審認為,一審時吳男已坦承犯行,少女還回訊表示,「你讓我想一下我真的要崩潰了」、「我不敢脫」,是遭被告脅迫下拍攝;經查還發現,吳男與少女和解僅支付3萬元,仍欠尾款3萬,被告一審以和解、認罪換取減刑,上訴還避重就輕,且之前有類似前科,顯無可憫恕,不適用刑法第59條,撤銷改判7年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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