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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男惡意逼車急剎「左右蛇行」飆罵 警罰2.4萬加記點

記者 陳佳彤 報導
發佈時間:2024/01/03 16:26
最後更新時間:2024/01/03 16:26
箱型車駕駛開車窗怒罵。(圖/TVBS)

桃園日前有汽車駕駛人惡意逼車,不僅擋車、突然緊急剎車、變換車道、在路中央蛇行,甚至還搖下車窗怒罵。警方經審核影像後均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開罰,除了罰緩2萬4千元,還要加記違規點數3點,實在得不償失。


 
桃園一名機車騎士去年7月行經延平路時被一輛廂型車超車,沒想到廂型車下一秒突然剎車,接著在路中央往左又往右蛇行,惡意擋住機車騎士,駕駛還搖下車窗怒罵騎士,沒多久又開始擋車,整個過程長達1分多鐘。


另一件則是在去年10月,一輛轎車行經桃園藝文特區附近時,在路口左轉時突然有一輛小貨車硬是要切進內側車道,隨後又突然在路中央停車,嚇得轎車駕駛趕緊剎車。警方表示,民眾若要檢舉他人危險駕駛,需備齊個人資料、違規事件發生時間地點、違規車輛車牌號碼、以及圖片或影像等相關證據,再到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官方網站進行檢舉。


 
警方指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4項規定,若駕駛人有危險駕駛行為,可處新台幣6千元至3萬6千元罰鍰,並且得當場禁止駕駛人繼續駕駛,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如果是因危險駕駛行爲而肇事,則除了罰款及吊扣牌照外,亦應吊銷駕駛人的駕駛執照。另外,如果是2輛以上的車輛共同為危險駕駛行為,或是在路上競駛、競技者,則針對駕駛人可處新台幣3萬至9萬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吊銷其駕照。

警方強調,若是危險駕駛的行為嚴重,已經妨礙了道路通行,或是對公眾安全造成威脅,亦有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若是因危險駕駛而肇事,致人死亡或重傷者,亦可能被依《刑法》第185條2項的規定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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