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女子於前年公司春酒時,因喝太多想吐被陳姓男同事攙扶進男廁,卻遭到強吻指侵,期間還傳訊給店長求救:「OO欺負我」、「救我」,手機卻遭陳男搶走,還被逼口交,最後趁著陳男有醉意嘔吐時逃出,女子事後向陳男求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全案經審後,陳男確定被判強制性交罪處3年6月。

事發期間,被害女子發現廁所隔間有清潔人員與其他人進出,遂想要敲門喊叫引起注意,卻遭陳男以力量優勢壓制,女子反覆告訴陳男「我不想要」、「這樣不行」卻仍被掀裙指侵得逞,而陳男隨後還脫下褲子逼女子為自己口交,最後因女子不斷掙扎、制止,趁陳男酒意上湧想嘔吐時逃脫成功。

法院一審時認為兩人在男廁獨處時,期間進出的七位民眾皆未聽見求救聲與女子所述不符,並廁所隔間狹小,以陳男體型難以做出女子所述之行動,判處陳男無罪。而二審上訴到台南高分院時,法官卻認為當下環境使被害女子難以抵抗,客觀上難以逃脫,並且女子事後出現壓力創傷、情緒不穩之現象,於是判陳男強制性交罪處,處3年6月徒刑。陳男上訴到最高法院被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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