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楊姓男子,透過朋友介紹認識還在就讀國三的A女,兩人進而交往成為情侶。去年底,楊男趁著A女「家無大人」之際前往拜訪,獨處的兩人一時天雷勾動地火,一共發生了4次關係,事後遭A女父母提告。桃園地院日前審結,認定楊男「1次1罰」,判處應執行徒刑8月,緩刑3年並交付保護管束,另得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參加3場法治教育。
雖楊男落網後,對於自己的行為均坦承不諱,但桃園地院法官認為,楊男為了滿足性慾與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行為,且完成一次性交犯行後,目的已實現,之後卻再對同一名女子進行另一次性交行為,顯然是出於另一個犯意,且非單一犯意所為的接續行為。法官審酌後認為,楊男一共與A女發生4次性行為,應予「分論併罰」。
但考量楊男並無前科,是一時思慮欠周才會觸法,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3個月,合併應執行刑期為8個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還要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參加3場法治教育課程。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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