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遠航董事長張綱維涉證交法等案獲1億元交保,須每天赴警局報到。張綱維以照料癌末母親病情為由,聲請報到改為每週1次,因不服遭一審法院駁回,提抗告。二審日前駁回確定。
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指出,原審法院為確保張綱維於審判期日能準時到庭,考量對他人身自由的侵害,在比例原則最小侵害的限制下,命令他每天晚上7時至11時間至其限制住居地附近的派出所報到,並無違誤。
二審指出,審核張綱維提出母親的台大醫院及中壢某醫院診斷證明書,可見他的母親持續在台大醫院門診追蹤治療,並於民國112年10月5日前往中壢某醫院門診檢查及治療,張綱維履行每天赴派出所報到,無礙其陪同母親就醫,因此張綱維指摘原審裁定違法不當,並無理由,駁回抗告,全案確定。
全案緣於,張綱維被控侵占遠航公司新台幣13億餘元,並藉由合庫遠航貸款案將樺福集團旗下公司逾22億元本息移轉給遠航等,台北地檢署109年7月間依違反證交法、民用航空法等罪嫌起訴張綱維,並求處重刑。案件移審,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
北院審理期間裁定張綱維1億元(8000萬元現金保證金、2000萬元的人保)交保停押,以及每天晚間須向派出所報到。
張綱維聲請指出,他的母親因罹癌病症加劇,不定時會需要他陪侍就醫診療,因他是家中獨子,聲請將每天定期報到,更改為每週報到1次,使他得以陪伴母親就醫。
北院考量,張綱維每天均可在短時間內例行地完成報到動作,且依其檢附母親在台大醫院的診斷證明可知,位於台北市中正區的台大醫院就診,與張綱維每天定期報到的派出所相距並不遠,車程時間非長,張綱維每天定期報到,對於其照料母親病情,難認有重大影響,因此駁回聲請。
張綱維不服,提起抗告,主張他的母親近期因病情惡化,已轉至中壢某醫院治療看診,原審未加詳查即駁回,明顯有違誤。抗告案件由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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