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有三名男子,日前在公園喝酒,一言不和竟然打起來,其中一人提告傷害,但被指控的嫌犯避重就輕,說不認識對方,警方說,像公園這種沒有監視器的地方,只要有目擊民眾或被害人舉證,或者有遺留武器,都可以成為偵辦證據。
員警vs.嫌犯:「啊怎樣,叫你先坐著聽不懂喔,回去吧。」
明知道自己就是警察要找的人,短袖男頭也不回直接走掉,原來他在公園裡頭出拳毆打民眾,直到員警大聲喝斥,才控制住他的行動。
記者江昀蔓:「3人當時就在這公園打成一團,不過警方最初到場的時候,他們卻避重就輕,對於案情不肯交代清楚,甚至還說根本不認識對方。」
警方調查47歲宋姓男子和39歲楊姓男子,跟被害人39歲廖姓民眾,當時一起在這地方喝酒,疑似被害人動作比較大,引起另外兩人不滿出手攻擊,事後他卻向警方供稱不知道為什麼會被打,向對方提告傷害。
只是像在公園沒有監視器佐證下,警方要怎麼判斷誰說的才是真的。
記者江昀蔓:「事發地點沒監視器,那周邊的監視器畫面就變得非常重要,可以過濾進出的人口,如果有轄區經常鬧事民眾出現,警方就能縮小範圍,要是嫌犯在現場留下兇器,也能夠去化驗比對身分。」
警方坦言證據不足的狀況下,如果當事人不承認,就算有強烈懷疑的對象,也很難將人送辦,除非現場有目擊證人,能舉證就能將人移送,有沒有動手交由檢察官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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