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有小吃店業者指控,日前鄰居酒後砸壞店外監視器,但是提告毀損對方獲得不起訴處分,讓他非常無助,對此地檢署回應有到場調查,監視器毀損痕跡加上沒有監視器沒有拍到被告動手畫面,所以予以不起訴處分。
事情就發生在苗栗三義一家客家小吃店,老闆說去年11月鄰居與友人喝酒後,想要丟花盆砸他家,最後沒成功,就動手把掛在牆上的監視器打下來。
當事小吃店業者:「(收到)這個案子的不起訴書,這樣子怎麼可以,你(地檢)沒有查到我的監視器,砸壞的人你就這樣草草了事不起訴,這關係到我的人身安全。」
當事人說長期跟鄰居因為房屋修建起衝突,這一次對方動手砸掉監視器,他提告毀損求償,但是地檢署卻沒有起訴對方,讓他非常無奈而且害怕對方再來報復。
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莊佳瑋:「是有請證人來對監視器鏡頭做檢測,發現沒有毀損狀況,跟刑法毀損罪要件不符。」
對此地檢署回應,當時檢察官有到場調查,但是掉到地上的監視器,並沒有毀損的痕跡,加上監視器畫面並沒有清楚拍攝到,被告有動手砸毀畫面,依照無罪推定,地檢署給予不起訴處分。
律師林瓊嘉:「可以在10天內申請再議需求救濟,但是救濟的同時必須提出更堅強證據。」
如果當事民眾要再上訴,有律師指出除非當事人,再提供更多有利證據,否則難以再議成案,他建議要是下次再遇上類似情形,可以蒐證完全保證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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