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黃姓男子先前因朱姓老闆娘要出國遊玩,因此依照對方要求,開著她的賓士車將她載到桃園機場,當時朱姓老闆娘要他離開後就將車子停回車庫,但黃姓男子卻在隔天將車開到南投旅遊。事後朱姓老闆娘發現相當不滿,甚至賓士車還因此發生碰撞毀損,氣得向黃姓男子提出侵占告訴,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黃姓男子在旅遊過程中,還有拍下開車的照片傳給朱姓老闆娘,侵占證據不足,判處無罪。
判決書指出,2019年2月8日,黃姓男子開著朱姓老闆娘的賓士車,載著她到桃園機場送機,當時對方表示「車子等等開回原車庫停放,鑰匙協助保管」,沒想到黃姓男子竟沒聽進去,而是在隔天開著賓士車到南投遊玩。在玩樂過程中,黃姓男子還不慎發生碰撞導致車輛毀損,直到朱姓老闆娘回國後得知,因而不滿對他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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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黃姓男子在朱姓老闆娘出國後,意圖將賓士車為不法之所有,有侵占犯意,且未經對方同意或授權,因此依法將他起訴。但在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黃姓男子表示,自己確實未經朱姓老闆娘同意,就將賓士車開到南投旅遊,但過程中曾拍下開車的照片傳給她,「雖然先斬後奏,但有誠實告知」,且在車輛毀損後也依照對方指示,將車開到維修廠,並匯款19萬5000元予以賠償,並無侵占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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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法官認為,侵占罪成立要件是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雖本案黃姓男子未經朱姓老闆娘同意使用賓士車,但過程中有告知,也有依照指示將車輛開到維修廠,若真的有意圖不法之所有,那麼黃姓男子也不需要告知對方使用狀況。檢方起訴之侵占罪證不足,難以認定他的犯意,因此判處黃姓男子無罪,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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