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某間宮廟一名吳姓男子,在進香時放鞭炮,炸傷一名圍觀的李姓男子,導致他全身32%嚴重二度及三度燒燙傷,還喪失部分排汗功,夏天只能待在冷氣房,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放鞭炮的吳姓男子有期徒刑6月。
其他圍觀信徒:「好恐怖,還好你沒事(對啊,我跳開了),這樣拍真的很危險耶。」
一陣煙霧後疑似就有人被炸傷,有人趕緊拿水管,把還在燃放的煙火澆熄,不過現場就有幾名男子拿起水管往自己身上澆,其中一名圍觀的李姓男子,被鞭炮火勢燒傷,送醫後全身有32%二至三度燒燙傷,還喪失面積12%的排汗功能,雙手功能也受影響,一狀告上法院。
記者郭穎:「當時沒有驅趕圍觀的民眾放炮之後,才會導致民眾受傷,因此判4個月徒刑,檢方認為過輕,提起上訴。」
檢方認為判刑過輕,這起意外影響李姓被害人,不管是外觀和生活上不便,甚至夏天只能待在冷氣房,再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處吳姓男子有期徒刑6個月不可上訴,不過雙方針對賠償金沒有共識。
宮廟宮主:「他開天價我們沒辦法接受。」
宮廟宮主vs.記者:「(當時開多少錢)3、400萬啊,來湊熱鬧而已也不是幫忙我們的。」
參與宮廟進香活動現場鞭炮四起,本身就有受傷風險,廟方通常不負受傷責任,看熱鬧最好別湊太近,免得受了傷還引起糾紛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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