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一名黃姓專員,凌晨喝完酒後,上午體內酒精未退仍開車上路,8時許因變換車道不慎,撞倒同向車道的郝姓機車騎士。警方獲報後到場,測得黃姓專員吐氣酒精值達0.31毫克,台北地檢署偵查後給予緩起訴處分;懲戒法院日前判他降一級改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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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黃姓專員於4月17日凌晨0時許,在新北市某處喝了2杯威士忌,仍於同日上午7時許,自行開車上路,上午8時43分行經台北市信義區時,貿然變換車道,而同向車道郝姓機車騎士見狀閃避不及,發生碰撞後人、車倒地,受有左臉部、腕部、膝部挫傷、雙手掌、手背擦傷等傷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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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客委會獲報後,召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將黃姓專員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審理後認為,黃姓專員除了觸犯刑罰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核屬《公務員懲戒法》所規定非執行職務違法行為。而黃姓專員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的尊重與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判處降一級改敘;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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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酒勿開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請勿酒駕
◎未滿18歲者禁止飲酒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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