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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同意進行「陰道內筋膜放鬆術」 復健診所院長判刑定讞

記者 曾健銘 報導
發佈時間:2023/05/23 15:02
最後更新時間:2023/05/23 15:02
復健師未經同意對病患進行「陰道內筋膜放鬆術」挨告定讞。(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復健師未經同意對病患進行「陰道內筋膜放鬆術」挨告定讞。(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新北市蘆洲區1名張姓復健科醫師,109年間替1名女病患治療時,未經對方同意就施以「陰道內筋膜放鬆術」,甚至偷拍病患的屁股、下體,新北地院一審時認為屬醫療行為,判張無罪;二等高等法院則認為張未告知即侵入下體,改以「因醫療關係受照顧之人利用機會性交罪」判處6月徒刑,另無故竊錄他人等罪判處30日拘役,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維持有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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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源於109年間,1名女子前往張男經營的復健診所,對方卻未告知取得同意,戴手套直接侵入其陰道內進行「陰道內筋膜放鬆術」,甚至以手機偷拍其私密部位、臀部,女子事後到醫院驗傷並報案提告。
 
一審時認為張男戴手套進行內診,過程中有像女子說明「若有不舒服要反應」,基於醫療正當目的檢查治療行為,且無法證明不符醫療常規,另外拍攝則是為了記錄病患的醫療效果,因此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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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則大逆轉,高院認為張男在進行內診前未明確告知手指會侵入其陰道治療等內容,且未經當事人同意就任意拍攝私密部位,已非正當的醫療行為,不能僅憑病患繼續接受治療就推論她同意,改判張涉及利用醫療機會性侵、妨害秘密罪,分別判處6月徒刑、30日拘役,可易科罰金21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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