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警方認定,這起案件是行車糾紛,他們發現投訴人在開車時,有蛇行及無故突然停車,才害著後方議員助理撞上,因此認定是故意行為的行車糾紛列為刑案處理,而不是交通事故。
記者蘇珮語:「事故發生後,警方調閱行車記錄器發現,陳情人前方明明沒有車子,他卻突然停下來害得後方撞上,因此認定是故意行為,而不是交通事故。」
這名張姓投訴人,開著黑色賓士,打了方向燈突然切換車道,前面一輛車都沒有,還突然無故緊急踩煞車,後方劉姓議員助理開的車閃都沒得閃,根本來不及踩煞車,釀成追撞事故,警方表示屬於故意行為,不構成車禍發生要件。
身穿白色襯衫的,就是張姓投訴人,他還是食品公司的董事長,警方檢視追撞畫面跟雙方說詞後,才發現張姓董事長開著賓士,沿路蛇行逼車還無故驟停,認定是行車糾紛,被依公共危險恐嚇等罪送辦。
海山分局交通組長楊信毅:「先比對現場碰撞的跡證,以及雙方當事人的說詞,那如果說有行車影像的話,來做相互的比對,如果確認是故意行為的話,一般我們就會把他認定,不是交通事故而是以糾紛的方式處理。」
警方也舉例,經常出現的行車糾紛,包含逼車緊急煞停,及朝車輛迫近,如果因此釀成車禍,就屬於故意行為而不是交通事故,追撞事故發生後,通常雙方駕駛都會保留車禍現場,等待員警到場測繪,如果認定是行車糾紛,就會依刑案處理,通知雙方到案說明,也幸好這回緊急煞停,沒有任何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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