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名許姓高中生前年6月,與其仍就讀國中學妹小美相約,到她家中喝酒,並趁著微醺時,跟小美發生了性關係,小美的家人在得知狀況後,氣得一狀告上法院,屏東地方法院一審判男方,必須賠女方20萬元的撫慰金,但許男父母上訴,主張夫妻倆早就離婚,加上兒子今年已經成年了,要求減少金額或是免除連帶責任。不過二審法官認為,2人雖離婚,卻約定兒子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雙方承擔,判2人敗訴。
判決書指出,2021年6月期間,許姓高中生和少女小美相約,到其家中喝酒,衍生出該案件,當時雙方皆為未成年,且小美滿14歲未滿16歲,小美家人因此提告。一審屏東地院判許家人,須賠小美20萬元的精神撫慰金,許男父母也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許男的父母不服上訴二審,主張兒子和小美是你情我願,並非用以脅迫方式發生關係,賠20萬元過多,且許父許母認為,夫妻早在2015年就已離婚,請求減免或是免除連帶責任。另外,許男父母還以「兒子今年已滿18歲」,自有訴訟能力,且具獨立法律行為,不該再將他們列為法定代理人。
另外,許男父母主張,主要照顧者未父親,非母親,且兒子今年已成年,要求免除、減免連帶責任。法官還是認為,雙方曾約定兒子的責任共同承擔,與主要照顧者是誰,並無關聯,判許男父母敗訴,維持賠20萬元,父母仍須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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