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xx
xx
"
"
回到網頁上方

男搭捷運偷拍正妹裙底 法官判無罪:沒拍到內褲或私密處

編輯 林保宏 報導
發佈時間:2023/02/21 18:48
最後更新時間:2023/02/21 18:48
一名男子涉嫌偷拍正妹的裙底風光。(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一名男子涉嫌偷拍正妹的裙底風光。(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台北市一名易姓男子日前搭乘捷運時,發現一名漂亮的日本正妹,他見對方穿著短裙,竟然趁機拿起手機偷拍,女方發現後立刻報警,警方也的確在手機內發現偷拍照片,檢方依妨害秘密罪起訴。不料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僅見女子的短裙及大腿」,並未拍到私密部位,判決易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易男在去年11月9日晚間7點多時,搭乘北捷行經中正紀念堂站時,看到一名面容姣好的日本正妹,而且對方身著短裙,他一時興起拿起手機偷拍正妹的裙底風光。事後女方察覺有異,告知站務人員通報警方到場處理。

 
 
偷拍地點是在北捷車廂內。(示意圖/TVBS資料照)

更多新聞:尪好友太像初戀男友 人妻倒追上摩鐵「兩個家庭毀了」

員警到場後搜索易男手機,發現手機內稍早的確拍下日本正妹坐著與站著的下身照各1張,易男也坦承自己有拍攝行為,移送檢方後被依妨害秘密罪起訴。
 
 
但法官最後判決男子無罪。(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更多新聞:國營研究員尪年收2百萬 訂「性愛時間表」逼妻按表操課

台北地院審理後,法官審酌2張照片,認為這僅看得到短裙、大腿及雙腳,並未拍攝到女子的內褲或私密處,在客觀上這些並非公開的身體隱私部位,儘管易男坦承有拍攝,但因未拍到女方私密部位屬於未遂犯。由於刑法上關於竊錄他人隱私部位之罪,並無沒有處罰未遂犯之特別規定,因此判處易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TVBS》提醒您: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日本旅遊必買清單◢

👉超夯日本電器竟然還有額外優惠!

👉日本免稅美妝必買這些!筆記給妳

👉存起來!遊日本免稅最高再折17%



#偷拍#裙底#日本正妹#內褲#私密部位#未遂犯#妨害秘密#無罪#捷運車廂

分享

share

分享

share

連結

share

留言

message

訂閱

img

你可能會喜歡

人氣點閱榜

延伸閱讀

網友回應

其他人都在看

notification icon
感謝您訂閱TVBS,跟上最HOT話題,掌握新聞脈動!

0.1259

0.0783

0.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