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籍一名錢姓男子2018年來台騎單車環島,行經高雄路竹區遭漏電的路燈電擊死亡,錢男家屬跨海來台打官司,求償國賠1165萬元,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工處否認疏失,也主張大陸地區人民並非中華民國國民,不適用國賠。案經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認定養工處有過失,且大陸地區民眾也算中華民國國民,養工處須賠錢家人463萬元,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錢男2018年8月12日來台騎單車環島,同月16日傍晚6點多,行經高雄路竹區時下起大雨,錢男將單車靠在大功路段一處路燈旁,遭到漏電的路燈活活電死,附近民眾經過,發現錢男趴在路燈下,已經沒生命跡象,嚇得打電話報案,其中一名幫忙的陳姓女子向警方指出,自己當下也被電到,感覺麻麻的。
檢方相驗指出,錢男從左手腕到左前臂多處,有電擊燒傷痕跡,遺體證明上也寫下「電擊性休克」,屬於意外身亡,電機公會也向檢方表示,路燈漏電的確可能造成死亡。錢男父親事後跨海,向高市府和該路燈負責包商提出國賠,包括精神撫慰金、扶養費等費用,共1165萬元。
一審高雄市工務局養工處否認疏失,且認為錢男是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依法應依該地區或國家的慣例、法令,而大陸並無《國家賠償法》,向法院主張,錢男一案不適用國賠,且錢父提出的賠償金過高等。
不過高雄地院認為,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國民也屬於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賠,且該路燈在半年前就因漏電通報維修,的確有漏電可能,判養工處須賠償463萬元。
雙方不服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一審函詢過陸委會,陸委會也給出答案,認為《國家賠償法》對於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是否適用,並無明文規定,但基於人權保障和人道理念,應給予賠償,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仍判養工處須賠46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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