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蔡姓男子在2021年,開車上國道3號行經福德隧道路段時,被測速照相拍到狂飆違規,時速高達195公里,遠遠超過該路段最高速限90公路,事後依法開罰罰鍰2萬4千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蔡男不服提告,主張錯不在己,但一審遭駁回,蔡男再提上訴主張測速有誤,二審法官不採信,全案駁回定讞。
檢警調查,蔡男在2021年9月13日上午6時許,開車行經國3南向18.2公里福德隧道時,被該處雷射測速儀器測得時速195公里,事後遭國道警方舉發。依法裁罰蔡男2.4萬元罰鍰外,另記違規點數3點,必須得參加道路安全交通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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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罰單後,蔡男質疑警方是否有依照規定操作測速儀器、懸掛警告標誌,並主張雷射測速照相儀器,會受到車輛、水泥牆、金屬門、反光片等障礙物干擾,進而產生反射和散射的可能反應,因此產生錯誤訊息,主張撤銷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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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男不服提出上訴,他主張自己車輛排氣量僅1600c.c.,而且開在國3南向石碇往木柵之長上坡路段開至時速195公里,根本不合常理,並指出鄰近路段過往,也曾出現小排氣量汽車被舉發時速190公里的不合理事件,最後被法院認定是測速儀器誤判而駁回之例,請求撤銷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已清楚論述如何認定蔡男超速105公里的依據,因此不採信蔡男主張理由,判決他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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