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蘇姓彩券經銷商,步行於三民區的人行道,因人行道面磚和排水孔蓋的水泥地有高低差,導致蘇跌倒頭部撞擊電線桿基座,造成四肢輕微癱瘓,蘇男一怒之下聲請國賠,一審高雄地院判養工處管理不當,須賠232萬元,蘇男不服上訴,把看護等費用追加進來,要求1千4百多萬元的補償,二審高雄高分院也認為市府有疏失,判賠775萬元。
蘇姓彩券商2016年3月2日凌晨,步行於高雄市三民區陽明路旁的人行道,因為路面地磚和排水溝高低落差3公分,害蘇男跌倒,頭部撞擊路燈基座,導致他頸椎第3 、4 節滑脫合併第3至7 節頸椎狹窄、四肢輕癱。蘇男認為市府養工處疏於管理,提出國賠,要求高雄市政府支付醫藥費、看護費、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等項目,總金額達630萬。
養工處在法庭上坦承的確有3公分的高低差,的確有管理上之欠缺,但落差處與電線桿基座相差230公分遠,主張疏失與蘇男跌倒無因果關係,且其請求金額過高,拒絕賠償,一審高雄地院法官認為,養工處確實有疏失,應給付蘇男233萬2022元。蘇男收到判決書不符上訴,再追加看護費到1千4百多萬元。
二審合議庭法官仍認為,230公分距離並不遠,蘇男的主張並非無憑無據,判傷勢與養工處疏失有因果關係,判決高雄市政府應追加賠償蘇男,看護費等項目542萬元,總計77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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