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大林廠修護組和工務組王姓、佘姓工程師承辦採購招標業務,兩人涉向廠商收回扣達828萬。一審王男依貪污等罪判刑12年、佘男10年2月;高雄高分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男接受偵查時自白犯行,且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佘男則否認全部犯行。一審高雄地方法院依相關事證、證詞,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分別判處王男有期徒刑12年、佘男10年2個月,兩人均褫奪公權4年。
全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近日以原審判決認定並無不妥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刑度,全案仍可上訴。
高雄地院一審判決指出,中油大林煉油廠儲存石油化學品油槽,因依使用情形每5年須開槽檢查,油槽內裝有可撓性泡沫軟管需辦理採購業務。有意投標的代理進口廠商為避免與對手削價競爭,和其他廠商協議在投標時組成圍標集團,分別投標由王男承辦標案,再以標案交貨金額的2%賄賂;期間佘男也涉嫌收取廠商賄賂。
判決指出,擔任修護組工程師的王男、工務組工程師佘男負責承辦採購招標業務,但兩人卻涉收賄包庇廠商得標,王男收賄金額達新台幣673萬多元、佘男收賄155萬多元,全案經高雄地檢署偵結起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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